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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发布日期:2017-06-27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浏览次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资源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暂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和以原煤连续生产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税目和税率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2.50%

2

金矿

金锭

3%

3

铜矿

精矿

4%

4

铅锌矿

精矿

3%

5

其它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2%

7

萤石

精矿

6%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硫铁矿

精矿

2%

10

磷矿

原矿

7%

1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

12

煤层(成)气

原矿

1%

13

粘土砂石

原矿

粘土:每立方米1元  砂石:每立方米2元

14

石英砂

原矿

7.00%

15

白云石

原矿

5.50%

16

方解石

原矿

4.50%

17

玄武岩

原矿

3.50%

18

石膏

原矿

3.50%

19

花岗石

原矿加工品

4.00%

20

膨润土

原矿

7.00%

21

大理石

原矿加工品

4%

22

陶土

原矿

2%

23

长石

原矿

4%

24

硅灰石

原矿

6%

25

凹凸捧石粘土

原矿

2%

26

云母(绢云母)

原矿

3%

27

玉石

原矿

10.00%

28

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

原矿

3%

29

珍珠岩

原矿

4%

30

滑石

原矿

4%

31

石煤

原矿

1%

32

矿泉水

原矿

2.5元/吨

33

地下热水

原矿

2元/吨

34

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从价税率1%;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2元

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四)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

 经调研测算,2016年7月1日起,确定我省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2.15,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资源税换算比为1.10,硫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50。

 

(五)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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