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报送资料】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报送下列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相关税种相应纳税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2)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适用简易申报,即当期无需办理申报手续。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