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缴费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4.缴费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