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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申报
发布日期:2017-09-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2.条件报送资料:

1)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还应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2)采用委托代征人直接汇总缴库的,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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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17 10: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