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3.“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