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复内容: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安徽省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参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欢迎您再次提问,如有疑问详询12366。 部门: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8-01-18 09:33 |